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使用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的法律实体(下称“商户”或“乙方”)、广东中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根据本协议利用甲方资源、技术和服务完成商品销售等一系列流程并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甲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将就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制定特别规则(下称“特别规则”),如特别规则与甲方其他规则存在冲突,则以特别规则为准。
(二)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甲方将在网站上以公示形式通知予乙方。如乙方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任何修订和新规则一经甲方在中国第一百货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登录或继续使用服务将表示乙方接受经修订的协议。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三)乙方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导致本协议立即生效,经过甲方审核通过并向乙方发出服务开通通知时,本协议即在乙方和甲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不涉及乙方与甲方其它用户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中国第一百货”:指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网址为www.cn100.com。
“中国第一百货网上交易平台”:指中国第一百货上供用户发布或查询商品信息,进行信息交流,达成交易意向及向用户提供其他与交易有关的辅助信息服务的空间,有关中国第一百货网上交易平台上的术语或图示的含义,详见甲方“客服中心”有关内容。
“乙方及乙方注册”:乙方必须是符合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法律实体,如无经营资格或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之声明与保证的组织不当注册为中国第一百货用户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其与甲方之间的协议自始无效,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注销乙方B2C服务帐户,并追究其使用甲方服务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注册是指乙方登陆中国第一百货,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在线接受并同意履行本协议以最终激活其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帐户的过程。
“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帐户”:又称“中国第一百货帐户”,即乙方完成注册流程而获得的其将在使用网站和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与自设的帐户密码共同使用的用户名,又称“中国第一百货B2C用户名”或“中国第一百货用户名”。乙方应妥善保管其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帐户及密码信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帐户;
“服务”:是指由甲方在中国第一百货B2C平台向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 网络信息服务: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利用甲方中国第一百货网上交易平台查询商品信息、发布商品信息、作为卖方与其它用户(消费者)订立商品买卖合同、评价其它用户的信用、参加甲方的有关活动以及其他由甲方同意提供的信息服务;
2.甲方中国第一百货B2C平台活动推荐位服务:指中国第一百货B2C平台举办的商业推广活动页面中的推荐位展示服务;
3.三级域名服务:指乙方经甲方审核批准可使用的中国第一百货域名下三级域名的服务,该服务必须遵照甲方颁布的有关三级域名的规则经甲方审核通过方能开通使用。
4.积分推广服务:指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通过中国第一百货平台实施的商业推广服务,具体规定见本协议第十一条。
5.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商业推广、广告等服务,由协议方在《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确定。
甲方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服务及其相关功能、应用软件变更、升级的权利。甲方进一步保留在服务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和软件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甲方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服务随时可能因甲方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乙方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乙方在此同意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向其或第三方在使用服务时对其在传输或联络中的迟延、不准确、错误或疏漏及因此而致使的损害负责。
“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条款”由协议双方另行签署的确认与本协议服务有关的各项个性化规定的契约文件。如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条款内容与本协议内容存在冲突,以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条款内容为准。
(一)证明文件提交:乙方欲使用本协议下服务,必须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合作方提交其在申请服务时提供信息的相关证明。具体证明信息内容如下: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乙方出具的证明联系人获得乙方授权的证明;
4. 其他甲方认为需查验的信息。(根据乙方经营类别的不同查验不同的信息)
(二)信息变更的通知:协议期内,上述信息(包括相关证明文件)的任何变更乙方都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如上述信息变更后使得乙方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能力的情形出现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或中止本协议。
(三)责任条款:乙方同意为其未及时通知或更新其信息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真实、准确且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即保证所有证明文件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都处于有效期内)。否则,如因上述原因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处罚,乙方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给甲方(包括其合作伙伴、代理人、职员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同意赔偿全部的损失。
申请使用服务的乙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营业执照;
(二) 提交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甲方认可;
(一)其符合甲方的申请条件,且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注册资料,并保证其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保证甲方及其他用户可以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乙方进行联系。同时,乙方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乙方保证不以他人资料在甲方中国第一百货进行注册。
(二)其承诺遵守本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甲方的规则和流程。 (三)其有合法的权利缔结本协议,使用服务。 (四)其发布于甲方中国第一百货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则。
(五)其对其发布于甲方中国第一百货的交易信息中所涉商品有合法的销售权。 (六)其将按照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出售商品并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
(七)其在甲方中国第一百货出售商品,有义务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相关税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其保证在使用服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久)其保证在使用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乙方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其同意不对甲方中国第一百货上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或向他方披露等方式使用在甲方网站上其他用户展示的任何资料;
(十一)其承诺对其店铺专用BBS负有管理义务,对其店铺专用BBS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规则的信息予以立即删除。 (十二)其承诺拥有合法的权利和资格向甲方中国第一百货上传有关商品销售信息并进行销售,且前述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物权等构成侵害,如因其行为导致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提起的索赔,诉讼或行政责任,其将承担相应责任并使甲方免责。
(十三)其任何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当然导致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是附条件生效协议,即必须经过甲方对其提交的全部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同时,其认可甲方有权独立的对其入驻资料、品牌经营权限开通申请进行评估、判断。审核结果以甲方评估、判断为准,其对此不持有任何异议。
(十四)其承诺不在发布的商品中使用任何未获授权品牌的关键字。 (十五)其承诺接受甲方对其出售商品是否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不定期检查,其有义务保留其商品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相关凭证。对于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凭证的,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的真伪作出判断并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相关规则进行处理,乙方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十六)其承诺接受甲方基于商品品质控制需求对其在售商品进行的质量抽检,检测报告由专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其承诺对甲方选择的第三方质检机构作出的检测结果不持有异议。对于经检测证明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七)如其店铺在“酒店客栈/景点门票/度假旅游”类目下经营商品的,则其承诺不单独销售机票、酒店、保险类商品。
(一)甲方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中国第一百货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乙方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乙方对自己店铺经营范围的描述自行决定(调整)允许乙方在中国第一百货发布的商品类目种类和数量,乙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二)对乙方在注册、使用服务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注册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甲方应及时作出回复;
(三)因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甲方没有义务对所有乙方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如存在下列情况: ①第三方通知甲方,认为某个乙方的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②乙方或第三方向甲方告知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甲方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甲方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删除相关信息或停止对乙方提供服务,并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注册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乙方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等处理;
(五)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乙方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甲方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乙方存在违法或违反协议行为的,甲方有权在中国第一百货公布乙方的违法和/或违规行为;
(六)对于乙方在中国第一百货交易平台发布的下列各类信息,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规避费用为目的的信息;以炒作信用为目的的信息;甲方有理由相信存在欺诈等恶意或虚假内容的信息;甲方有理由相信与网上交易无关或不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信息;甲方有理由相信存在恶意竞价或其它试图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因素的信息;甲方有理由相信属违反公共利益或可能严重损害甲方和/或其它用户合法利益的信息;
(七)乙方在此授予甲方独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 (并有权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甲方有权(全部或部份地) 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乙方公示于中国第一百货网站的各类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八)甲方会在乙方的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甲方cookies。甲方允许那些在甲方网页上发布广告的公司到乙方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cookies。在乙方登录时获取数据,甲方使用cookies可为乙方提供个性化服务。如果拒绝cookies,乙方将不能使用服务。
(九)甲方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此种情况将会提前30天以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承诺对此不持有异议。
(一)乙方同意,就其使用的服务向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支付以下服务费用:(具体以《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条款》约定为准):
1.技术服务费
2.平台服务费
3.空间使用费
4.三级域名服务费
5.其他商业推广或技术服务费用
平台服务费以商品成交金额为基数根据本协议附件《中国第一百货技术服务费率一览表》约定的费率进行计算和结算;
如协议双方就平台服务费根据交易额的额度约定不同费率,则应按照超额累进制收取服务费,双方签署的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条款另有明示相反性规定的除外。
(一)服务费支付方式:
1.技术服务费:除非协议方另有书面合意,技术服务费应由乙方在服务开通之前按季度预交于甲方账户,服务方可开通。平台服务费以乙方通过甲方中国第一百货实际完成的交易额为基数,按协议方约定的费率进行计算和结算。交易额以甲方系统记录的乙方交易额为准。如发生退货情况,乙方需按甲方有关规则向甲方提供有效书面证据,证明退货确实已发生,甲方在此前提下将向乙方退还因此退货交易支付的平台服务费。
2.积分推广服务费用:见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
3.其他费用支付方式见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条款或协议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
(一)服务将在以下所有条件满足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开通:
1. 乙方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
2. 乙方在线填写信息并最终与甲方通过在线填空点击(或书面)的方式签订B2C服务条款;
3. 乙方签署或在线接受《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酒店客栈/景点门票/度假旅游”类目下商品以及其他甲方另行公布的类目商品不适用《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约定的“特色服务”中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规定);
4. 乙方符合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5. 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向甲方交纳了保证金;
6.甲方未向乙方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
(二)服务期自服务实际开通日起算。甲方将按本协议规定的通知方式提前一天通知乙方服务开通日。
三)如乙方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仍未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开通条件,或甲方因任何原因向乙方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则甲方有权不予开通服务,本协议自始没有生效。
(一)通知解除: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十五(15)天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二)甲方单方解除权: 1、如乙方违反甲方的任何规则或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甲方都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乙方进行处罚或追究责任。如乙方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外贸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外单、原单、尾单、剪标等各类商品),二手商品,或第三方多次投诉其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则甲方除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外,还有权全额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三)乙方在超过九十(90)天的时间内未以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账户及密码登录中国第一百货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四)如非因甲方的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及附件之规定,按期全额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和/或活动费用,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仍未支付,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五)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六) 协议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1.协议终止后,甲方没有义务为乙方保留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账户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乙方或第三方。亦不就终止协议而对乙方或任何第三者承担任何责任;
2.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乙方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
3.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保留乙方的注册数据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如乙方在协议终止前在中国第一百货交易平台上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协议的行为,甲方仍可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
4.协议终止之前,1)乙方已经上传至甲方中国第一百货的商品信息尚未达成交易协议的,甲方有权在协议终止时同时删除此项商品的相关信息;2)乙方已经与另一用户就某商品信息达成交易协议的,甲方可以不删除该项交易,但甲方有权在协议终止的同时将协议终止的的情况通知该交易中的买方。
(七)如在协议期内,非因乙方违约或过错导致本协议终止,则乙方有权凭甲方就本协议开具的发票原件及退款申请要求甲方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用(如有的话)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他情况下协议发生终止,未履行服务费用均不予退还。积分推广活动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回。
本协议经乙方在线接受且经过甲方审核通过后(或书面签署后)即告生效,除非本协议规定的终止条件发生,本协议将持续有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协议下所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以下邮址递交收悉,通知的到达以甲方收悉为准。 甲方总部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968号A座5楼, 邮编:510435 收件人:中国第一百货客户经理(收)
甲方可自 shanghu@cn100.com 邮址向乙方在甲方中国第一百货注册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通知。通知的送达以邮件发出为准。
(一)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任何补充协议所述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秘密信息。任何一方未经商业秘密提供方同意,均不得将该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编辑或展示。协议方承诺,本协议终止后仍承担此条款下的保密义务,保密期将另持续三年。
(二) 因对方书面同意以及国家、行政、司法强制行为而披露商业秘密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中国第一百货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电子平台。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甲方成为乙方在中国第一百货网上与第三方所进行交易的参与者,对前述交易甲方仅提供技术服务,不对乙方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乙方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甲方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支付。
乙方在甲方中国第一百货平台上展示和销售其服务或商品,消费者登陆甲方中国第一百货网站进行购买和消费。乙方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意向后,消费者将货款交至甲方指定的帐号中,待乙方履行交货义务或提供服务后,经消费者认可,支付宝将交易款项转至甲方账户。甲方收到款项后,通知乙方进行结算。甲乙双方于每月的5日、10日、15日、20日、25日、30日进行结算,如遇节假日的,结算日顺延。甲方自此至终不参与乙方与消费者的交易流程,只提供平台资源、技术和代收交易款服务。
(一)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甲方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 甲方对服务所涉的技术和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均不作承诺和保证。
(二)使用服务下载或者获取任何资料的行为均出于乙方的独立判断并自行承担风险。乙方独自承担因此对其电脑系统或资料灭失造成的损失。
(三)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均不对由于Internet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不可抗力,战争,政府行为,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四)不论是否可以预见,不论是源于何种形式的行为,甲方不对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特别的,直接的,间接的,惩罚性的,突发性的或有因果关系的损害或其他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息的损失,营业中断,资料灭失)承担责任。
1. 使用或不能使用服务;
2. 通过服务购买或获取任何商品,样品,数据,信息或进行交易等,或其他可替代上述行为的行为而产生的费用;
3. 未经授权的存取或修改数据或数据的传输;
4. 第三方通过服务所作的陈述或行为;
5. 其它与服务相关事件,包括疏忽等,所造成的损害。
(一)乙方同意赔偿由于使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乙方资料展示在网站上)或违反本协议、违反甲方制定的任何规则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全额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乙方同意甲方不对任何其张贴的资料,包括诽谤性的,攻击性的或非法的资料,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此类材料对其它用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二)乙方承诺,不会采取任何手段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明示或暗示用户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其可以通过中国第一百货B2C平台在线达成的交易,以规避向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否则将视为严重违约,甲方将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将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还可就违约行为向乙方追偿。
(三)除本协议及甲方规则另有约定之外,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并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一)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贰份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三)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四) 甲方于乙方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乙方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条款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正文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件一:《2011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条款》
附件二:《2011年类目商品技术服务费率一览表》
附件三:《中国第一百货合作商户登记单》
本协议由商户(以下简称:乙方)与广东中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中协议双方合称协议方,广东中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亦称为“甲方”。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一、协议内容及生效
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中国第一百货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与“消费者保障服务”相关的规则。前述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应当在实际向其他中国第一百货会员(以下简称“买家”)提供消费者保障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如乙方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应向甲方咨询。但无论乙方事实上是否在向买家提供消费者保障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乙方在线点击签署了本协议,则本协议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届时乙方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甲方对乙方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3、乙方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果乙方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应立即结束在中国第一百货设立网店流程或停止店铺经营活动。
4、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与“消费者保障服务”相关的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中国第一百货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乙方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店铺经营活动。乙方继续进行任何店铺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维持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继续发布商品信息,使用消费者保障服务标识,即表示乙方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二、定义
1、消费者保障服务: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中国第一百货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通过中国第一百货(www.cn100.com)发布除二手、闲置外的商品(以下简称“全新商品”)信息向买家出售全新商品时,应履行商品如实描述义务,在中国第一百货指定期间内保障买家在付款但未收到货、商品与网上描述不符、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下的权益。
2、特色服务:指乙方在承诺消费者保障服务的基础上,根据乙方的店铺主营类目自愿选择向买家提供的特定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数码与家电30天维修服务”、“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假一赔三服务”、“正品保障服务”和“闪电发货服务”。甲方将在中国第一百货不时公示新增的服务项目或对原服务项目内容进行修订。关于特色服务内容,由乙方在选择具体服务项目时和甲方另行约定。
3、保证金: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中国第一百货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缴存于甲方的账户中,在乙方未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时用于对买家进行赔付的资金。根据对应的服务内容不同,保证金分为基础保证金和特色服务保证金。本协议中提及的“保证金”,如无相反约定,均指基础保证金。特色服务保证金的缴存和管理由乙方和甲方在具体的特色服务协议中另行约定。
4、先行赔付:指乙方与买家进行交易后,如因乙方未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而导致买家权益受损,且在买家直接要求乙方处理未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和规则判定乙方是否应履行赔付义务。如是,则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金额保证金款项赔付给买家。
5、超时退款成功笔数:指乙方与买家未能在自行协商阶段(即退款超时之前)达成退款协议,由甲方中国第一百货工作人员介入进行协调、判定并成功退款的笔数。超时退款成功笔数的核算时间以退款完结(仅指退款状态为“退款成功”之情形)的时间为核算点,每个自然月的1号核算上个自然月超时退款成功笔数。
6、超时退款率:指一个自然月内超时退款成功笔数占该自然月内交易成功笔数的比例。
三、消费者保障服务内容
在乙方向买家提供消费者保障服务过程中,乙方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同意遵守本协议、《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中国第一百货网与“消费者保障服务”相关的规则。
2、乙方拥有的合法的权利和资格向中国第一百货网上传有关商品销售信息,且前述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物权等构成侵害。如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遭受任何第三方提起的索赔、诉讼或行政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使甲方免责。
3、乙方应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阿里旺旺等所有中国第一百货提供的渠道中,对上传于中国第一百货的商品信息进行如实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并对描述的商品信息负有举证责任。乙方应保证乙方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正常使用,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4、如乙方在男装、女装/女士精品类目下发布商品,应当使用实物拍摄图片,即乙方针对该件商品本身实际拍摄的图片,不包括杂志图片、官方网站图片及宣传图片。如乙方违反本条款之约定,则视为乙方违反了商品如实描述义务。
5、乙方明确了解并同意乙方是消费者保障服务的责任主体,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仅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服务,不对乙方向买家提供的消费者保障服务内容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当发生买家在付款但未收到货,商品与网上描述不符、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时,乙方应保证买家的权益。对于买家因前述问题提出的退换货要求,乙方应积极处理。
6、乙方同意当中国第一百货受理买家提出的消费者保障服务维权和赔付申请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在甲方要求的时间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与买家交易的商品不存在买家提出的问题或符合双方的约定,并保证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如甲方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乙方和/或买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后,以其独立判断乙方未全面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内容的,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其它公示规则的规定,对因此遭受权益损失的买家进行先行赔付。
7、乙方同意当甲方使用保证金向买家进行先行赔付时,或甲方基于乙方不可撤销地委托申请,使用自有资金代乙方向买家进行赔付时,即视为乙方违规,甲方有权给予乙方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将乙方清退出中国第一百货商城。
8、乙方同意如乙方出售以下类目商品(甲方将在中国第一百货网不时公示新增或减少的类目商品),仍应履行商品如实描述义务,保障买家权益。但甲方有权不介入以下类目商品交易产生的纠纷,乙方应自行处理乙方与买家之间可能产生的交易纠纷,“消费者保障服务”或类似文案之标识亦不适用于以下类目商品。
8.1 宠物/宠物食品及用品>狗、猫、小宠类及用品、水族世界、爬虫类及用品、鸟类及用品、宠物配种/服务、其它;
8.2 网店/网络服务/个性定制/软件充值>平台软件/加款卡>充值平台加款卡;
8.3 网络游戏点卡>网游平台(加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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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金
乙方应根据以下条款之约定缴存,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权根据以下条款及中国第一百货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保存、使用、处置保证金。
1、保证金的缴存
1.1 除手机、国货精品手机、书籍、音像制品类目卖家外,乙方可在开店流程中,或在“我的中国第一百货”等相关页面自由选择主动缴纳或不缴纳保证金。如乙方选择主动缴纳保证金,则首次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应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
1.2 如乙方未根据上述1.1款之约定选择主动缴纳保证金,则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乙方必须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1.2.1 乙方违反《中国第一百货规则》,因发生一般违规行为之“描述不符”和/或“违背承诺”任一项或累计扣分满13分,则乙方应根据如下公式,自收到保证金催缴单之日起七(7)日内足额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额度=1000元人民币×2n
其中,因发生一般违规行为之“描述不符”和/或“违背承诺”任一项或累计扣分满13分,则n加1,保证金翻倍增加;如最近3个月内一般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两项累计扣分为0分,则n减1,保证金翻倍减少。本协议有效期内,n数值累计计算,不设上限,不清零。如乙方因未在收到保证金催缴单之日起十四(14)日内足额缴纳保证金而导致违背承诺扣12分之处罚,则该扣分处罚不计入n增减之数值。
本条款约定之保证金额度下限为1000元人民币,不设上限。
1.2.2 乙方在一个自然月内超时退款成功笔数高于6笔且超时退款率超过0.1%,则乙方应自收到保证金催缴单之日起七(7)日内足额缴纳1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如乙方根据本款之约定已足额缴纳了1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同时又发生违反《中国第一百货规则》之情形,根据上述1.2.1项之约定需缴纳或增加保证金额度的,则应根据二者较高之金额足额缴纳保证金。
1.3 如乙方为手机、国货精品手机、书籍、音像制品类目卖家,则乙方必须缴纳1000元人民币保证金(不论乙方是根据本条1.1款主动缴纳或是根据本条1.2款强制缴纳),否则乙方将不能在手机、国货精品手机、书籍、音像制品类目下发布全新商品。如乙方根据前述约定已足额缴纳了1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同时又发生违反《中国第一百货规则》之情形,根据上述1.2.1项之约定需缴纳或增加保证金额度的,则应根据二者较高之金额足额缴纳保证金。
1.4 如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缴纳过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则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无需另行额外缴纳保证金,除非出现上述1.2和1.3款约定之乙方必须缴纳保证金之情形。
1.5 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调整保证金金额。乙方应使保证金余额始终保持不低于本条款约定之金额,如发生赔付事件导致乙方需补缴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赔付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内补足;如发生违规扣分处罚、超时退款率升高等原因导致乙方需补缴保证金的,则乙方应在前述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内自行补足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期间,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乙方提供全部或部分中国第一百货服务。
1.6 不论前述何种情形,只要乙方事实上缴纳了保证金,保证金余额大于0,乙方店铺的相关页面将出现“已交保证金”或类似文案之标识。
2、保证金的交纳
乙方不可撤销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将保证金款项交纳到甲方的账户中。
3、保证金的退还
3.1 乙方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方可申请退还乙方根据本条1.1款之约定主动缴纳的保证金:
3.1.1 自乙方主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已满3个月; 3.1.2没有未完结的退款;
3.1.3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产生的纠纷均已处理完毕。
3.2乙方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方可申请退还乙方根据本条1.2.2项之约定强制缴纳的保证金:
3.2.1 没有未完结的退款; 3.2.2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产生的纠纷均已处理完毕。
3.3 无论乙方是基于本条任一款项之约定缴纳的保证金,乙方如同时符合如下条件,均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3.3.1 申请退还之时保证金余额为1000元人民币; 3.3.2最近3个月内一般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两项累计扣分为0分; 3.3.3没有未完结的退款; 3.3.4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产生的纠纷均已处理完毕。
3.4 如乙方最近3个月内一般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两项累计扣分为0分,且当时乙方的保证金余额大于1000元人民币,则甲方将直接退还乙方根据本条1.2.1项之约定因违规扣分强制增加缴纳的保证金(仅限于1000元人民币以上部分),具体退还金额需视乙方当时n之数值确定。
3.5 如乙方未在收到保证金催缴单之日起十四(14)日内足额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且当时乙方没有未完结的退款,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产生的纠纷均已处理完毕,甲方有权直接终止向乙方提供全部或部分中国第一百货网服务。
3.6 如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已缴纳的保证金余额大于1000元人民币的,则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退还乙方已缴纳的1000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保证金金额。
3.7 如乙方已成功申请退还保证金,退还后乙方的保证金余额为0,或乙方未在收到保证金催缴单之日起七(7)日内足额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则乙方店铺相关页面的“已交保证金”或类似文案之标识将被取消。
4、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4.1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发生时处置乙方的保证金:
4.1.1
如乙方在中国第一百货发布商品、达成交易、履行交易相关义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中国第一百货任何规则或违反乙方对买家的承诺,或被买家申请维权、索赔时,甲方有权根据其独立的判断,无须承担责任地,直接使用保证金对买家进行先行赔付。
4.1.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或中国第一百货任何规则,给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的,甲方有权根据其独立的判断,无须承担责任地,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损失的金额,以补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如乙方的保证金余额不足以赔偿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上述4.1.1项规定的赔付程序将按中国第一百货不时公布的规则及/或甲方的决定进行。
4.2 乙方同意在乙方与甲方另行签署的特色服务协议项下,如根据该特色服务协议之约定乙方无需另行缴纳特色服务保证金的,则本条款所述之保证金,可用于该特色服务协议项下的先行赔付之用途。
4.3 甲方如使用保证金进行任何赔付,将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等)通知乙方。在向乙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中,将说明赔付原因及赔付金额。
4.4 如乙方的保证金余额不足以赔付时,乙方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在乙方保证金余额不足时,甲方没有使用自有资金向买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支付赔偿金、补偿金或其它任何款项的义务,乙方仍应对买家或者其他权利人承担赔付、补偿义务。乙方明确同意如乙方的保证金余额不足以赔付,且乙方未自行向买家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决定是否使用自有资金代乙方向买家进行赔付。不论是在本协议项下,或是乙方与甲方另行签署的其它特色服务协议项下,甲方为乙方代为赔付的合计总金额以3000元人民币为上限。此等情形下,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赔付金,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以下方式:要求乙方在甲方赔付后十四(14)日内向甲方偿还与赔付金数额相同的资金,以补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并向买家赔付乙方实际需赔付金额中的剩余部分(如有),且在指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如甲方的损失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弥补,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向乙方提供中国第一百货网服务,而且继续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5 乙方对买家、任何第三方以及甲方的赔付责任不以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或3000元人民币(取二者较高者)为限。甲方不对买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赔付、赔偿义务,但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乙方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对买家或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五、有限责任
1、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并非司法机构,仅能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乙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别,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对交易纠纷的调处完全是基于乙方的委托,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无法保证交易纠纷处理结果符合乙方的期望,也不对交易纠纷调处结果及保证金赔付决定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保证乙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乙方或买家提供的信息、数据不实的风险和责任。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乙方同意自行向受益人索赔。
2、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对与本协议相关的以及由于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导致的所有的、全部的责任,不管是否与违约、侵权相关,也不管由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管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过任何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3000元人民币,这并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协议、与乙方签署的其它协议、中国第一百货规则享有的免责、责任限制的权利。
六、协议终止
1、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将无法继续进行任何店铺经营活动:
1.1 自然终止:如乙方在线签署的《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1.2 通知解除:甲方有权提前十五(15)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1.3 甲方单方解除权: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与保证或中国第一百货网的任何规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乙方进行处罚或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4 本协议(含规则)变更时,乙方明示并通知甲方不愿接受新的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则本协议自甲方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自动终止。
1.5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2、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乙方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即使本协议终止,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仍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乙方的保证金来处理因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所导致的买家索赔。
3、本协议第五条及第七条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八、其他
1、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2、甲方于乙方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约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甲方对乙方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3、甲方基于本协议享有的权利以及获得的授权,均可以全部或部分转移、转让、许可、分授权、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协议》的附件,是《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广东中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日期:
乙方:
签约代表:
日期:
本协议由中国第一百货商户与广东中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中,协议双方合称为“协议方”,中国第一百货商户简称为“您”,广东中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中国第一百货”。
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中第一百货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与“正品保障服务”相关的规则。前述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您应当在实际向其他中国第一百货会员(以下简称“买家”)提供正品保障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应向中国第一百货咨询。但无论您事实上是否在向买家提供正品保障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您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本协议即在您和中国第一百货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中国第一百货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3、您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您应立即退出正品保障服务。
4、中国第一百货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与“正品保障服务”相关的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中国第一百货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退出正品保障服务。您继续向买家提供正品保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继续使用正品保障服务标识,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1、正品保障服务:指您在承诺消费者保障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买家提供的特色服务之一。具体为,当买家中国第一百货购买您出售的支持“正品保障”服务的商品,在收到货物后,如买家认为该商品为假货或非原厂正品,且买家与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买家在中国第一百货指定期间内发起针对您的维权,申请“正品保障”赔付时,如中国第一百货判定买家赔付申请成立,您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退回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实际支付商品价款的二倍,并承担维权所涉商品所有物流费用。部分特殊类目商品(如食品)的赔付办法,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付标准高于本协议的,您同意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本协议中使用但没有定义的任何术语都与《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中的同一个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在您向买家提供正品保障服务过程中,您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您承诺在中国第一百货出售的商品均为正品,不得出售假货及非原厂正品商品。一旦买家在收到货物后提出以“收到假货或非原厂正品商品”为退货原因的退款申请,或在交易成功后十五(15)天内提出“正品保障”赔付申请,您应积极配合,并根据中国第一百货的要求在指定期间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商品类目不同,您应根据中国第一百货通知的要求提交不同的证据材料,且中国第一百货有权根据维权处理情况要求您进一步提供其它证据材料。
2、您同意中国第一百货在处理买家的“正品保障”赔付申请或相关退货申请时,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您和买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并依据该材料作出判断。如因您和买家提交的证据材料导致中国第一百货判断错误造成损害,中国第一百货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同意自行向受益人索赔。
3、如您未能在中第一百货指定期间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材料明显无效,中国第一百货判定买家赔付申请成立,您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退回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实际支付商品价款的二倍,并承担维权所涉商品所有物流费用。部分特殊类目商品(如食品)的赔付办法,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付标准高于本协议的,您同意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此等情形下,中国第一百货有权从您的货款账户里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款项先行赔付给买家,并退还买家购买该商品所使用的相应积分。
4、您明确了解并同意您是正品保障服务的责任主体,中第一百货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服务,不对您向买家提供的正品保障服务内容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您根据上述第3款之约定对买家进行了赔付时,或中国第一百货基于您不可撤销地委托申请,使用自有资金代您向买家进行赔付时,即视为您违规,中第一百货有权给予您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与您终止《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协议》及《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
1、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协议终止,同时您将退出正品保障服务:
1.1 您在线签署的《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协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1.2 本协议(含规则)变更时,您明示并通知中国第一百货不愿接受新的正品保障服务协议,则本协议自中国第一百货收到您通知之日起自动终止;
1.3 您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与保证或中国第一百货的任何规则,中国第一百货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罚。
1.4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2、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您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即使本协议终止,中国第一百货及其关联公司仍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您的保证金来处理因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所导致的买家索赔。
3、本协议终止后,您与中国第一百货及其关联公司签署的《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协议》和《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将同时终止。您店铺相关页面的正品保障服务标识将被取消。
1、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中第一百货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2、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您同意遵守《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之相关约定。
中国第一百货反商业贿赂协议
本协议由您与广东中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中协议双方合称协议方,广东中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亦称为“中国第一百货”。
为了维护您和中国第一百货双方的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经协议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双方商业体系,反对商业贿赂行为,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您为获取与中国第一百货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中国第一百货员工的一切精神及物质上直接或间接的馈赠,如回扣、娱乐、旅游等。
第二条 商业贿赂限制:本协议协议双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第三条 中国第一百货任何员工、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您索取或收取金钱、物品及任何形式的馈赠。如您发现中国第一百货员工存在上述行为,您及其您的员工可以向中国第一百货举报,中国第一百货根据情况给予举报方1万至10万奖励。
第四条 您及其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中国第一百货任何员工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正当利益。否则均视为侵害中国第一百货利益的行为。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等。物品及馈赠品包括不限于礼品、样品或其他商品、娱乐票券、会员卡等,货币或货物形式的回扣、回佣、就业或置业,您付款的旅游、宴请及个人服务等。
第五条 协助义务
1、 若中国第一百货员工要求您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您必须及时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给您,经中国第一百货查实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您保密。对于您的协助,中国第一百货将根据情况给予您更多的商业机会。
2、 中国第一百货设定专用邮箱接受乙方的投诉(jiancha@cn100.com)
第六条 违约责任
若您违反本规定,贿赂中国第一百货任何员工,以图获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或不配合中国第一百货查处其员工的受贿行为的,中国第一百货停止您的一切合作,并依法对您采取诸如没收保证金的措施,同时您应向中国第一百货支付10万元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
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应向中国第一百货咨询。在开店前请您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您在线点击签署了本协议,则本协议即对您产生约束,协议作为的《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协议》的附件,是《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您(乙方或者商户)与广东中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中协议双方合称协议方,广东中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亦称为“中国第一百货”。
一、协议内容及生效
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中国第一百货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与“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相关的规则。前述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您应当在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应向中国第一百货咨询。但无论您事实上是否在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您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且您的申请经中国第一百货审核通过后,本协议即在您和中国第一百货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中国第一百货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3、您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您应立即退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4、中国第一百货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与“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相关的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中国第一百货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退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您继续向其他中国第一百货网站会员(以下简称“买家”)提供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继续使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标识,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二、定义
1、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指您在承诺消费者保障服务的基础上,自愿选择向买家提供的特色服务之一。具体为,当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您出售的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商品,在签收货物后七(7)天内,如因买家主观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您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如买家与您就退换货事宜协商未果,买家在中国第一百货指定期间内发起针对您的维权,并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赔付时,如中国第一百货判定买家赔付申请成立,您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对买家进行相应的赔付。
2、本协议中使用但没有定义的任何术语都与《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中的同一个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申请条件
您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但中国第一百货不承诺每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都能审核通过:
1、已依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或《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协议》之约定成功缴纳保证金1000元以上(含1000元)人民币,且不存在《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之基础保证金需翻倍增加之情形;
2、前一个自然月内因未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被投诉笔数小于5笔;
3、前一个自然月内超时退款率低于当月在中国第一百货社区论坛公布的同行业平均值;
4、店铺虚拟商品交易信用比例低于5%;
5、无发布违法、违规商品或信息的处罚记录;
6、申请时间符合以下要求(选择适用):
6.1 距离最近一次收到 “系统审核不通过”通知已满七(7)日;
6.2 距离最近一次收到 “人工审核不通过”通知,或主动退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已满三十(30)日;
6.3 距离最近一次被强制清退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已满九十(90)日;
7、其他中国第一百货认为需满足的条件。
四、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内容
在您向买家提供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过程中,您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您同意依据中国第一百货在其网站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商品类目、服务申请流程和退换货条件)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经中国第一百货审核通过的类目下的商品将被标注上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标识。
2、您同意一旦买家在签收货物后七(7)天内向您提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申请,您应积极配合,与买家主动协商,以其双方自愿友好达成退货退款协议。针对包邮商品的换货申请,您同意承担再次发货之运费。前述买家签收货物的时间以物流签收单上确定的时间为准,如物流签收单上有准确签收时间的,则该签收时间后满168小时为7天;如物流签收单上的签收时间仅为日期的,则以该日期后的第二天零时起计算时间,满168小时为7天。
3、您同意一旦买家在签收货物后提出以“7天无理由退换货”为退货原因的退款申请,或在交易成功后十五(15)天内提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赔付申请,您应积极配合,并根据中国第一百货的要求在指定期间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商品类目不同,您应根据中国第一百货通知的要求提交不同的证据材料,且中国第一百货有权根据维权处理情况要求您进一步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4、您同意中国第一百货在处理买家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赔付申请或相关退货申请时,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您和买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并依据该材料作出判断。如因您和买家提交的证据材料导致中国第一百货判断错误造成损害,中国第一百货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同意自行向受益人索赔。
5、如您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材料明显无效,中国第一百货判定买家赔付申请成立,您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买家已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此等情形下,中国第一百货有权通知支付宝公司自您的支付宝账户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款项先行赔付给买家。
6、您明确了解并同意您是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责任主体,中国第一百货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服务,不对您向买家提供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内容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您根据上述第5款之约定对买家进行了赔付时,或中国第一百货基于您不可撤销地委托申请,使用自有资金代您向买家进行赔付时,即视为您违规,中国第一百货有权给予您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将商城商户清退出商城。
五、协议终止
1、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协议终止,同时您将退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1.1 您签署的《中国第一百货服务协议》、《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协议》和您在线《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1.2 您向中国第一百货提出退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申请,则本协议自中国第一百货收到您通知之日起自动终止;
1.3 本协议(含规则)变更时,您明示并通知中国第一百货不愿接受新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则本协议自中国第一百货收到您通知之日起自动终止;
1.4 您成功申请解冻《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之基础保证金,且基础保证金余额为0,则本协议自您成功申请解冻之日起自动终止(中国第一百货商户不适用本条款之约定);
1.5 您违反《中国第一百货规则》,因一般违规行为或严重违规行为任何一项累计扣分满12分,《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之基础保证金需翻倍增加的,则本协议自您违规扣分满12分之日起自动终止(中国第一百货商户不适用本条款之约定);
1.6 您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与保证或中国第一百货的任何规则,中国第一百货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罚。
1.7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2、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您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即使本协议终止,中国第一百货及其关联公司仍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您的保证金来处理因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所导致的买家索赔。
3、本协议终止后,您店铺相关页面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标识将被取消。如您为中第一百货商户,本协议终止后,您与中国第一百货及其关联公司签署的《中国第一百货B2C服务协议》将同时终止。
六、争议解决及其他
1、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中国第一百货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2、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您同意遵守《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之相关约定。